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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落实开展加热不燃烧卷烟监管工作的通知》进行审查的建议

2022-01-18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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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落实开展加热不燃烧卷烟监管工作的通知》进行审查的建议 审查建议人:许炜.建议审查事项:国家烟草...

关于对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落实开展加热不燃烧卷烟监管工作的通知》进行审查的建议

 

审查建议人:许炜。

建议审查事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落实开展加热不燃烧卷烟监管工作的通知》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

建议审查理由:

2017614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向全国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落实开展加热不燃烧卷烟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第1条规定,“新型卷烟与传统卷烟没有本质区别,适用相同的法律法规”,同时规定监管范围只包括烟支,不包括烟具,要求劝导存在销售新型卷烟行为的零售户限期退出经营,71日起,各地烟草专卖局要对照传统卷烟的各项监管规定,开展新型卷烟的市场查处工作。

我国关于卷烟监管的现行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以完全列举方式规定了烟草专卖品范围。第3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通知》明确将4类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列为与传统卷烟没有本质区别的新型卷烟,适用相同法律法规,即适用《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卷烟专卖许可的规定。建议人认为,《通知》扩大了《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专卖许可范围。理由:一是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未明确列入《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专卖许可范围;二是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不符合GB/T18771.2-2015《烟草术语第2部分:烟草制品与烟草加工》对于“卷烟”的定义。该标准第2.1条规定“卷烟”为“用卷烟纸包裹烟丝(3.18)卷制(4.4.29)而成供人们燃吸的烟草制品。”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是采用电子加热方法,并不点燃。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应当属于该标准第2.4条定义的“无烟气烟草制品”,即“使用时无需燃烧且不产生烟气的烟草制品”。因此,《通知》实质上是国家烟草专卖局越权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扩大了行政许可的范围,与上位法《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冲突。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9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认为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据此,建议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建议对《通知》进行审查,恳请依法审查,并向建议人告知审查意见!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建议人:

                           

                20181022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高管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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